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须知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软件著作权办理须知
1、办理软件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2、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3、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申请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使用原件或副本,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使用,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
5、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
6、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7、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