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废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报废设定了强制标准,貌似很有道理,但因原品质量不同、行驶路况不同、驾驶员的使用习惯不同等原因,即使是同样的机动车使用后的质量也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以使用年限强制报废,并不符合精细化管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而应以、环保标准加以约束,特别是。
发动机再制造。我国再制造存在“原料质量差”的问题。在美国,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先进的回收技术,使80%左右的报废汽车零部件通过“再制造”等方式得到再利用,不仅使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利润增加,对循环经济发展也会起到促进作用。因此,应在原来交给钢铁企业作为原料的基础上,增加 “交给再制造企业作为再制造原料”的内容。
处罚规定。对出售不能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进行处罚,难以服众,因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一定具备零部件有用与否的判断技术条件,尤其是复杂的功能件更是如此。目前国内的报废汽车零部件销售市场,以买方市场为主;也有一些企业,在探索为旧件提供退还服务,并取得很好的效果。因此,307号令中的原有表述需要修改,鼓励新形势下的旧件处理模式创新,而不是简单处罚。关于车主将报废汽车交给非法报废车回收企业或者自行拆解的处罚,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公安机关不会主动去查,况且报废车正常渠道回收率不足30%。可建立管理基金,激励引导车主走正规渠道报废的路子;从控制环节上加大对车主报废行为的约束,如有车辆报废不走合法渠道的记录,购买新车不予上牌,或其他车辆不予年审,或鼓励通过手机APP让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发挥大数据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