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长期限为六个月,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由于有银行担保,所以银行对委托开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企业存入票据金额等值的保证金至票据到期时解付,也有些企业向银行存入票据金额百分之几十的保证金,但必须银行向企业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信用额度,如果没有银行授信是没有开据银行承兑汇票资格的。 [2]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作为底卡进行保存;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申办程序
客户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开户行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贴现手续。
四、服务渠道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营销、申请受理、调查评价以及客户服务工作。
一、托收凭证的填写
各银行的托收凭证样式都是统一的,只是印刷不同,因而不能通用。凭证需要填写的有:
1、委托日期:即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
2、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即为票面显示的“付款行全称”栏内付款行行名
3、付款人账号:付款人账号栏不填,由银行查询填写
4、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详细地址则按地址填写,如没有,需要查询到该付款行隶属于何省何市(或县)
5、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栏与“付款人”栏一样,均为承兑行行名
6、收款人全称:即为收款单位
7、收款人账号:为收款单位送交托收银行本单位账号
8、收款人地址:收款单位隶属省、市(县)
9、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单位送交托收行行名
10、金额:票面金额大写、小写
11、款项内容:“货款”等
12、托收凭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并需填写托收的本张承兑右上角的汇票号码
13、附寄单证张数:此栏有些银行不要求填写,有些银行要求,所附寄的即为本需托收汇票,一般写“一张”
本托收凭证共五联,要求复印填写,每张填写内容一致。填完后在第二联左下角指定处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填写规范:
(1)金额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使用规定颜色书写(打印除外)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书写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但繁体字可以受理。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一定要在写完的数字后面标写“整”或“正”字,“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注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0”。中文大写应该依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严禁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承兑汇票小写金额必需同时记载,两者必需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
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手后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手后的背书人不承当保证责任,对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2)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被背书人名称
②背书人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初票据权利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