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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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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一: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单位决定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单位另一单位,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期5年,单位另一单位有权对外转租,年租金100万元整。双方合作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及铁路建设需求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双方可协商终止租赁合同。此后某单位和另一单位进行了房屋装修、发布了招商广告、签订了租赁合同、收取了部分单位的租金等。但不久某单位即提出由于铁路局准备进行整体改造工程,必须终止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某单位,某单位给另一单位发了终止合同通知书,某单位要求另一单位交出租赁的房屋。为此另一单位认为某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诉讼,要求某单位赔偿实际投入、所得损失及预期利润总计400万元整的损失。
法庭辩论:
1)被告是根据广州铁路局的部署,终止与原告的租赁关系。出租房屋所在地区为广州市越秀区,目前广州市的改造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故此被告人认为这不是被告单方可以改变的事情,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被告也必须解除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2)原告的主张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有租赁合同。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收取任何费用。被告并没有从合同中受益。
2 )根据2005年3月18日签订的〈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原告如果对外转租,需告知被告。但原告现在提供的相关转租合同都没通知被告,从这一点上看是原告存在先行违约,原告的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3 )根据被告实际勘察的结果,原告只对极少部分的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并且由于原告已经自行使用多日,装修价值根本不是原告所称的7万余元。对原告的装修部分,被告申请法庭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鉴定。
4 )原告现主张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预期利润损失。被告认为首先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只赔偿实际损失。其次被告认为原告的预期利润损失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其计算方式根本不具有任何科学性。后被告认为原告没有举出任何实际已经完成转租手续的证据,目前的预期利润只是其主观臆断。
3 )被告在得到上级通知后及时通知原告,可以说这时租赁合同仅仅履行了几个月,原告并没有实际开展工作。这时被告终止租赁合同既是执行上级决定,同时也是防止原告造成更大的损失。
4 )某单位称其发出终止通知是因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某单位行使解除权。另一单位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而是交回所租房屋,可视为另一单位同意解除合同。某单位没有存在违约。
法庭意见:
1 )某单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而不是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合同中约定即使出现国家政策性拆迁,某单位也应给予另一单位一定补偿。在未与另一单位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且拒绝给予任何补偿已构成违约。
2 )只有在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事项出现后,如某单位发出解除通知后,如认为有异议,才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确认解除权的效力。
3 )如遇国家政策性及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终止租赁合同。是指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条件,而不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4 )交回房屋,因为没有依法解除,所以该租赁合同没有解除。
5 )现另一单位同意在获得赔偿的前提下解除合同,所以可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双方解除该合同。
6 )关于转租损失费、预期利润损失的重复计算问题,请法庭在预期利润中一并考虑。
7 )预期利润是某单位在解除合同时难以预见的,但另一单位租赁房屋主要是为了对外转租,故根据公平原则,法庭酌定了40万的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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