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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技术培训、经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
(一)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报名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书颁发及查询: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可取得省市应急管理局(原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相应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在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官网:http://cx.saws./)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全国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