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当前对于报废汽车的零部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产业标准和检测标准,大部分企业主要是凭借经验判断,再加上设备落后、更新慢,导致废旧汽车零部件的再利用率不高。因此建议汽车制造企业加快与回收企业实现联动,向后者提供便于拆解的指导方法,提高拆解回收的效率。他认为,要实现汽车制造企业与回收企业无缝对接,为有效的一个办法,还是建立汽车制造企业自己的回收企业。只有这样才能在零部件的回收处理再利用上,继续提率,同时也能促使汽车生产企业从设计环节开始,就把回收问题考虑在内,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终推动报废汽车回收驶入快车道。
数量众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无论美国、日本还是德国等欧洲国家,数量众多的回收企业是报废汽车之所以得到有效处理的基础,而在我国,回收企业的数字少得可怜。
据了解,目前日本的汽车拆解公司大约5000家,其中超过4/5都是月拆解量低于50台的小型回收企业,破碎公司140多家、粉碎机180多台。在美国,这个数字大得惊人。目前美国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超过一万家,零部件再制造企业超过两万家,还有200多家拆后粉碎企业。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只有不到500家。
一位汽车专家表示,增加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数量,已经成为现阶段政府必须完成的一个任务。
因车辆违章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的当事人车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30日内不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9座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车是无限期,但需要按时年检,10座以上普通汽车的使用年限为20年,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