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时,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公检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出合乎实际的结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