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的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此期间没有提起的,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