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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同安区消防备案代办公司,全心全意为您服务

    2024-11-15 11:24:01 10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需要的资料

    1、设计说明书 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11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2、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方面的设计图纸。

    防排烟系统

    1、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或部位 (楼梯间、前室或避难走等)。

    2、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工业和高度不大于 100m 住宅,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条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条件。

    3、高度大于 100建筑,加压送风系统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每段不应超过100m;高度超过 50m的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公共每段不应超过 50m,住宅每段不应超过 100m。

    4、送风机进风口设置在排烟出口下方,小垂直距离6.0m,小水平距离 20m。

    5、加压送风(机械排烟)系统管道,金属内壁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非金属内壁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6、送风口风速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人密 5m/s),自然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3m/s。

    7、吊顶内排烟管道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距离排烟口距可燃物(构件)不小于1.5m 距离,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不应小于600mm距离。

    消防设备末端配电装置的组成和功能

    1、消防设备末端配电装置的组成:

    1) 消防设备末端配电装置外观一般有:1#电源指示灯、1#电源合闸指示灯、2#电源指示灯、2#电源合闸指示灯。

    (2) 装置由配电箱、按钮、指示灯、转换开关、断路器电源线路等器件组成。

    2、消防设备末端配电装置的功能:消防设备电源末端切换就是消防设备的两个电源相互切换,互为备用电源的一种供电形式。

    办公标准层消防排烟设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第8.5.3条规定: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消防排烟方式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自然排烟方式、机械排烟方式,以及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相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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