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8)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