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可以看出,持票人申请贴现的前提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金融机构违规办理贴现的,将承担相应责任。